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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动力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动力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动力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动力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文号】 哈动政办发[1997]45号
  【颁布单位】 哈尔滨市动力区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 1997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有和集体资金的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和纠正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动力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把《意见》转达、贯彻到所属单位。
  二、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的立项、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时,除报有关部门审批外,必须按《意见》规定要求,及时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三、区计委、财政局、建委、建工办等部门,要配合区审计局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必要时,由区审计局牵头,同各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四、各审批部门、建设部门及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未按《意见》规定履行审计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由区审计局提交监察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动力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为了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动力区建设项目开工前、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动力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融资、自筹、集资等形式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装饰工程、修缮工程等单位工程,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二、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和内容
  (一)开工前审计程序和内容
  开工前审计。新开工和复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报批《项目开工报告》和《停缓建项目复工报告》前,应将书面申请、已经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前期财务支出有关资料及其他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1、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
  2、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其他资金来源和落实到位情况;
  3、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情况;
  4、其他审计内容。
  (二)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程序和内容
  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月(季)向区审计局报送有关报表。结算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事前告知区审计局,并取得承认。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1、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2、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
  3、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4、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
  5、建设单位内容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7、建设项目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8、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9、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10、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和收费情况;
  11、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款结算,税费计缴等情况;
  12、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收费情况;
  13、其他审计内容。
  (三)竣工决算审计程序和内容
  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已具备竣工条件、编制出竣工决算后,由建设单位在竣工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同竣工决算各项报表及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各项报表;
  2、建设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3、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4、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5、尾工工程的未完工量及所需投资情况;
  6、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7、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情况;
  8、评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9、其他审计内容。
  (四)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下发《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区审计局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对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下发《审计决定》进行处罚。
  (五)建设单位收到区审计局下发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要求,组织开工或竣工验收,办理财产移交等各项手续。
  四、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将按照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手续或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建设项目中有关事项需重新审批,建设单位未经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存在投资计算不实或费用负担不合理的;
  (五)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来增加投资概算,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投资概算的;
  (六)违反技术改造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内容搞基本建设,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的;
  (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用建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九)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的;
  (十)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十一)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工程款,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十二)未按规定计缴各种税费的;
  (十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十四)隐瞒、截留基本建设收入的;
  (十五)虚报、多提、不按规定使用包干结余的;
  (十六)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十七)项目(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超期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十八)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
  (十九)其他违纪行为。
  五、为做好我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区计委、区财政局、区建委、区建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一)区计委、财政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须向区审计局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区建委、区建工办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审批时,对未经审计或审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三)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按照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支付工程款。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动力区审计局     网站维护:动力区审计局信息化小组
E-mail:mycn@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