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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文 件
经审办字[2003]1号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研讨成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为贯彻审计署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于2002年11
月就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问题组织了研讨。经过研讨,对县市长、党政部门、乡镇长、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评价五个课题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研讨会结束后,各课题组又根据大家的讨论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补充。现将上述五个课题组的研讨论文印发给你们,供大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考、借鉴。
附件:1.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2.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3.乡镇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概念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部门、单位)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下仅指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或委托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不同于其他审计法律文书,其主要特点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管理干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作为一种委托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就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本级政府(或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可见,
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目的具有特定性。
2.报告的定向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广‘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1’。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或受报告人是特定的,审计机关不向不特定的使用者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定向性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目的的特定性决定的。
3.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还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具体内容来进行的。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鉴证和评价。而作为承载这一具体鉴证和评价的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中心内容应当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虽然经济责任审计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
计为基础,但基于上述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意见书的内容有所不同,其内容仅涉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中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目的的特定性决定其必须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针对性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不能以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意见书来代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4.依据的客观性。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制作和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必须依据审计查处的客观事实,必须以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不能附带任何主观成分和感情色彩。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只有以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才能力干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可信、可*的依据。
5.评价的专业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由审计机关独立实施,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要求进行;二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必须具有经济责任审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特定的审计程序、专业的审计方法和确定的审计内容进行;三是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评价的依据、方法、标准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要求。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需要由审计专业人员依据审计专业技术方法科学地作出,非审计机关不能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审计结果报告的适用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及委托部门出具的专题报告,其制作和出具具有特定的目的性。这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只适用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适用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从另一个角度讲,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能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来代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也不能来替代对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地位和法律后果
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该行为是审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作为有法定审计行政权力的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从该行为的依据来看,审计机关是依据法定的审计行政权力和政府、党委的授权进行的;从该行为的性质来看,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行为是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行政行为开始于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终止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该行政行为的后果来看,审计机关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行为将对报告的使用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产生影响。而单纯地将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是不恰当的,无论从审计机关出具经注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依据来看,都表现出都表现出其行为的外部性。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地位
探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地位必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报告放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来加以考察、分析。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者审计机关的角度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承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法律文书,其包含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获取的绝大部分有报告价值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的最终归结;也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正式有效的法律文书。
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的角度来看,经济责任审
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委托后,向政府及
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有关部门应当将该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得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只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有关部门,才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直接运用。可见,委托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获取作为审计结果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将其作为监督管理干部的参考依据。
(二)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某行为带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改变或影响。要探究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法律
后果,首先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从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整体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目的的特定性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不包括可强制执行的内容(可强制执行的内容一般都在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中加以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约束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审计机关的约束力,即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结果报告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二是对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利用;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公定力,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该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和所作出的审计评价的效力。
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将对审计机关、经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产生特定的影响,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影响:审计机关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当对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要求等,并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审计人员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要求、专业要求和职业道德要求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使用者的影响: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党委和有关部门。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能对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于部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该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公告制度下,报告的使用者可能超越上述范围;其产生的影响也可能进一步扩大,但审计机关不对报告其他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干部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的参考依据,因此,审计机关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可能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在买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条件下,对于已向社会公告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将在公告的范围内产生影响。审计机关对其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评价和判断也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或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有效手段;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审计机关制作和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目的就是向政府及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服从于这一目的和宗旨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方面要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包含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也要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要求,即包含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法律文书的所有要件;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还要满足委托部门的具体要求。
(一)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根据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一般状况和整体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
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以表明审计机关进行该项经济责任审计
的合法性。
2.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审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明确该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和审计实施的整体状况。其中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的期间或时间范围和审计的对象范围;以划分出已审计事项和非审计事项的界限,也表明审计机关发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总体范围和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范围。审计内容应从总体上写明审计对象范围,它是审计取证和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和针对对象,也表明了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范围,同时借以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表明该报告的使用范围。审计方法是说明审计人员是采用何种专业审计方法来审计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旨在表明审计人员所使用的具体的审计方式和手段,以说明其具体的审计风险,提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在使用该报告时应加以具体的分析和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加以必要的限制。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在单位所任职务、任职时间或期间、主要职责等情况,以告之报告的使用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4.审计结果,即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方案所列审计内容的查证结果,该部分应通过审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总体状况、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5.审计评价,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该部分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部分,通过审计评价,应当清楚准确地表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本文最后部分将就该问题作出专题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6.责任界定,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这一部分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难点。该部分将划清领导干部对有关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等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本文最后部分将就该问题作出专题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7.必要的审计建议和其他必要的内容。向报告使用者提出
的必要的针对领导干部本人或对报告使用者的审计建议可以写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而针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建议除基于特殊的考虑外,一般不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此外,审计机关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情况或者委托部门的专门或特殊的要求增加必要的内容。如需要写明的审计处理、处罚情况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问题的情况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既是一种审计业务文书,又是一种行政文书。因此,其从格式上必须满足上述两种文书的双重要求。在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各地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文书格式的规定、规范或范例。在这里不再进行讨论。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要求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外出具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其有着不同于其他行政文书的特殊要求。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不能超过法定或规定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法进行,即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党委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部门的委托进行。
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机关不能超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发表审计意见:
1.审计机关发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不能超出法定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必须在审计法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职权和党委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发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应包含有关人事评价、干部考核鉴定等的内容,否则,就会超越经济责任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也会超越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范围。
2.审计机关发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不能超过审计机关实施
该具体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事实和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为依据,而审计证据的获取则基于具体的审计调查取证行为,未经审计的事项或超出具体审计范围的事项,尽管可能与判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有关,也不能凭空想象,估计有关事实,而应严格按照审计的范围发表审计意见。如必须述及相关事项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避免使报告的使用者对有关情况产生错误的判断。
3.审计机关发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委托部门的委托需要。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要有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也是审计机关就所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向本级政府及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一般专业标准的基础上,必须要充分考虑委托部门对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具体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范围应当包括委托部
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所列的全部事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能与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内容有所偏离或出现口径的不一致。但这并不是说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所有内容都作出审计评价,而应当是就审计机关已查明的审计事实作出审计评价,对无法查明或不能查明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具体事项,可以不作出具体审计评价,但应说明具体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一种审计业务文书,其内容具有特定性和专业要求。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符合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突出其特有的业务特点、专业标准和要求,要注意其业务内容、审计评价等的特殊性,不能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等相混淆,更不能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的内容来代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
容。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要求。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服务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的需要,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正是审计机关送交有关部门的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于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最重要的信息载体。对于不同的领导干部或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所关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必须要充分考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适应不同情况下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得到不断增强。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中审计查证的事实部分应
当与审计评价相统一。审计查证的事实是审计评价的基础,两者应当互相印证,不能相互脱节。否则,将使审计机关发表不恰当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加大,进而增大审计风险。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审计
职权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文 书,审计结果报告所包含的内容不应当超过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
范围或授权范围。审计机关不能超出审计职权表达意见,否则,就会导致审计机关发表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意见,甚至滥用职权。审计机关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任何审计评价的作出都必须建立在经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的基础上,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行为和有关事项的认定、评价,以及有关经济责任的划分和归责都必须基于确凿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的审计评价不能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2.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依据的审计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审计人员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来认定事实,审计人员不能通过主观想象、推理得出所谓“事实”,更不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现在尚未出现的事件或将在未来进行的某种行为作为客观事实。
3.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依据的审计事实必须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即使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审计人员在据此作出审计判断、评价或作为事实加以陈述的时候,审计人员也应获取充足的审计证据。未经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项或行为不能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否则,将会加大审计风险。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文件规定和党委、政府的授权作出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法进行,作为依法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依法作出。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作出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党委、政府的授权为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依法审计的原则,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可以作为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计法、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国务院出台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包括审计署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四是其他有关规定,包括中组部、审计署、地方党委政府等制定的有关规定;五是党委、政府的授权,包括通过一般性文件、规定进行的统一授权,也包括通过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或授权性文件就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特定的具体授权。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一些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中对审计机关如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这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最基本要求。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的划分或归究等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的划分和归究等也必须依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的划分或归究不能凭借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作依据,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的划分和归究等必须具有合法性。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结论性判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本质和真相,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为显示审计成果而有意夸大间题,也不能出于某些原因而故意缩小,甚至隐匿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为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都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依法独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任何干涉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不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明确、具体、详略得当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语言要符合语法和用词、用语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专业特殊性,要求其在语言上一方面应当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符合审计业务文书的要求。审计人员在制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语言应当明确。所谓语言明确是指语言清晰、准确。语言清晰是指用语清楚、确定、简明平实,
词义表达清楚,不含糊其词、模棱两可,避免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词句。语言准确是指专业性语言使用正确,符合标准,语言确定,观点或判断明确,言之有物。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叙述应当具体。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审计评价和对有关事实的叙述和判断都应当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具体的叙述。应当避免一般性的、概括性的、鉴定性的、推理性的、缺乏事实作为依据的评价或叙述。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引用
应当具体、确定,对有关事实的叙述也应当确有所指。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详略得当。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很广,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篇幅不宜过长,这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详略得当。就审计机关和委托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应当具体清楚地加以阐明,对于一般性问题可以略写,甚至不写。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才能做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助于报告的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五、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相关问题的探讨与思考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在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这
里我们仅就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方式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的原则、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一般要求,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应满足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合理要求,评价范围不能过宽或过窄。所谓过宽,是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超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越权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或审计评价的范围超出了现阶段正常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所谓过窄;是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不能表明领导干部在所审计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仅就审计机关所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内的一部分内容来进行审计评价,或者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关内容确定责任后作为审计评价的全部内容,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片面性,从而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而造成审计评价范围“过窄”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过窄,进而无法按照正常范围进行审计评价。二是要符合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内容的要求。审计机关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是满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的需要,因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应当满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符合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的所列的具体内容范围。但委托书中超出审计机关审计职权范围或者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机关无法作出审计评价的部分除外(就此也可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作出说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范围一般应根据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和特定的审计期间以及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来确定。对审计查出的其他相关事项可不作审计评价,但就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当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技术方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较大。我们认为现阶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采取写实的方式进行。所谓写实,是指以客观叙述审计查证的基本事实和基于审计查证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基本专业判断,而避免在审计评价中出现鉴定性的推理判断。根据审计监督的性质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使用“真实”、“基本真实”、“基本不真实”一类的总体评价语言是不恰当的,现行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是针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评价来制定的,其中的一些具体要求不能机械地照搬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运用,但其所包含的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原理是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如审计评价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审计评价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等。这一点,应当引起审计人员的充分注意。
2.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出否定的审计职权范围进行评价,更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否则,即属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审计机关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判断,更不能虚造编造或掩盖隐匿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要根据事物或行为具体情况和客观规律在作出判断。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始终保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能借以谋取私利或者故加偏袒,更不能搀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个人好恶和心理情感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
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特定性,要求其紧紧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其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内容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有所区别,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不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2)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行为和事项很多,审计机关不必将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审计结果都纳入审计评价的范围,而只需要在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宜过宽;更不能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作出审计评价。
(3)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首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其次,审计查证的事实必须足以证明所作出的审计评价;再次。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即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定或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将构成审计风险。
(4)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
以不做评价。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过于繁复而影响其效用。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许略得当,突出重点,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5)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较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否则,仅评价其问题或仅评价其业绩都会失之偏颇;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充分和不恰当。但同时应注意,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不能相互冲突。
(6)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在审计结果报告的要求中已经论及,不再赘述)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也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极为关注的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探索和总结。下面我们就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方法,加以简要列举和阐述,供大家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践中参考使用。
(1)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
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2)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进而分析相关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方法。
(3)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4)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5)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的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6)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很多,既包括上述几种主要方法,也包括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经济责任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也将随之而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没有特定的范畴,是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现有审计方法的结果。
(二)关于经济责任的内含
通常所说的经济责任一般有两种理解:一是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二是当事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的经济后果。基于上述两种理解,目前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
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
由于经济责任内含的确定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以下对上述三种观念作一些简要的分析。第三种观点将经济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应承担的经济上的责任,显然是与经济责任审计相背离的,这不是经济责任真正的内含。如果以第二种观点为基础,将经济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就会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以“抓问题”为目的,侧重于对当事人“处理、处罚”,经济责任审计就会以单纯评价被审计人的违法或失职行为为目的,进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审计行为就显得有些片面和偏颇,限制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初期,人们往往偏重于这一种理解,推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有关经济责任的具体规定的立法本意,也不难看出这一观点的影子。而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这一观点的局限性。我们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应当以第一种理解为基础,即这一责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该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这里责任的真正含义应当是
当事人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中所负有的特定的职责或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特定后果。
2.该责任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有多种,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基于当事人担任特定的职务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而与职务无关的其他责任或义务不在该责任的范畴之中。
3.该责任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基于当事人特定的
职务而产生的职责或义务同样很多,包括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和与经济无关的职责或义务.(如政治上的职责或义务等),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所包含的是当事人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4.该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对于一个单位来讲,由于法定或约定的职务、分工,每个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同,而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特定的被审计
人进行的,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应当是其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经济责任审计只评价被审计人的责任,而对其他人的责任一般不作具体评价或判断。
由此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内含,对这一概念,我们不能仅作普通意义上的理解。了解了经济责任的概念,我们就不难理解任期经济责任的概念,即“任期经济责任”是对“经济责任”上了任期的限制而产生的,也就是当事人在特定的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人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将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现分别加以简要的阐述:
1.直接责任,即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所谓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的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所谓授意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情或行为的主观意志或者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藉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指挥或者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行为。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当该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人员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而不予制止或不作处理、处罚的放任、放纵甚
至鼓励的行为。所谓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协助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下属人员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保护该下属人员使其避免承担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3)失职、读职的行为。所谓失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读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失职行为相比,读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而重大损失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统一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加以确定。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2.主管责任,即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所谓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直接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所谓领导责任,即虽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其职责覆盖着该单位的所有行为,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本课题由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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